近日,知名音乐人高晓松认为其在知名访谈节目《在路上》的口述内容,被擅自出版成书销售,以侵犯其修改权、复制权、发行权为由,将北京优视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、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、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诉至东城法院,索赔损失35万元。
高晓松诉称,他曾受优视米公司的邀请,以嘉宾的身份,参加了其制作的视听节目《在路上》的录制。
2012年1月,他发现联合出版公司与优视米公司未经许可,就擅自将他在节目中的口述内容自行整理,并计划出版发行图书《与青春私奔》。
高晓松称,他立即要求上述两被告停止该行为,但两被告依然在2013年2月,开始发行并销售涉案图书。
据此,高晓松认为,联合出版公司与优视米公司侵犯了他的修改权、复制权和发行权;王府井新华书店作为涉案图书的销售商之一,构成共同侵权。
高晓松遂起诉至法院,要求联合出版公司与优视米公司停止出版发行并回收涉案图书,赔礼道歉、消除影响,赔偿经济损失35万元;王府井新华书店停止销售涉案图书。
目前,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。
作者;张玉学 来源:新京报